二、被付懲戒人彭成桄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,於 93 年 4 月 1 日至 96 年 9 月 29 日由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警備隊警員支援該分局大坡派出所(下稱大坡 派出所),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桃園縣所屬機關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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